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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形式僅限于中外合資經營業務,外商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%(增值電信業務);
2、最低注冊資本為100萬元;
3、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;
4、量化提供服務的“信譽”及“能力”為所使用域名或商標必須為公司自由或股東持有、有相適應的經營場所、完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、制定相應的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、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流程、落實信息安全責任;
5、禁止外資租借內資電信經營牌照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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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形式僅限于中外合資經營業務,外商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%(增值電信業務);
2、最低注冊資本為100萬元;
3、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;
4、量化提供服務的“信譽”及“能力”為所使用域名或商標必須為公司自由或股東持有、有相適應的經營場所、完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、制定相應的信息安全 管理制度、建立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流程、落實信息安全責任;
5、禁止外資租借內資電信經營牌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