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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國務院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國家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》、《商業密碼管理條例》、《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》、《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規范》、《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》、《電子支付指引》、《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律文件,未經省通信管理局/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的企業不得從事互聯網交易處理業務。
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過許可項目的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。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;無違法所得或者不足5萬元的,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責令關閉網站。違反本辦法規定,未辦理備案手續,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過備案項目的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責令關閉網站。 |

